专业分析: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
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
土地征用后的所有
征地补偿费。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
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
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
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
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