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
结婚而仅仅是
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
重婚、
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
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
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3、在过错方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
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
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
救济途径。
4、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
当事人均不能请求
损害赔偿。
5、《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