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应予
立案追诉: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
1)卡银行的
报案材料,一般包含申领信用卡的时间,恶意透支开始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息及
滞纳金数等事项
(2)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3)嫌疑人信用卡交易明细
(4)卡银行的催收记录
(5)取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