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
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
监督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
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
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
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
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
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
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
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
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
犯罪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