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
民事诉讼,人
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
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
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
胜诉权,主要适用于:
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
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
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
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
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
企业职工下岗、整体
拖欠职工
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
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
生育保险的案件;
非法集资而引发的
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追索
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
刑事犯罪、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
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
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
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
劳动争议,依据劳动
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
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
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