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特点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与
羁押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有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从字面理解监视居住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但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门,应当有一个活动的空间或范围,所以不宜将监视居住的范围仅理解为住所或居所。另一方面,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也不应太大,不能大到难以监视的程序,否则就不能达到这种
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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