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
债务全部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
资不抵债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
认缴的
出资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