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取得
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
诉讼主体的资格,其是公司的股东,享有
股东权利并以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东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职工个人是实际
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作为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因此,职工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
风险提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是我国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出现的特殊产物。职工持股会与实际出资的职工之间是
信托合同关系,职工只能通过持股会间接
行使权利,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