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
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
拘役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自由刑与
财产刑兼备的合理
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
重犯并
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
罚金或
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财产刑适用与
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
2、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
3、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
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
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
犯罪行为再度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