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的
证据共有八种,分别是: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四、证人证言,是指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
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
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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