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
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时,由
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之后,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
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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