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
自愿离婚的,适用一般
离婚程序。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怀孕期女方要求
离婚可以共同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是
起诉离婚。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由于女方想离婚,那么如果
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怀孕期女方要求离婚可以参照以下协议
离婚的程序: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
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
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
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
分割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
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
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