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
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
减刑。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
故意伤害罪。对于单独犯或者共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判处死缓限制减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
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