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
(一)提出
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
(二)提出
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
(三)向法院提出
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至商标总局加以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
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
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
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