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法院依照被告人参与
共同犯罪的数额
量刑,但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综合量刑,导致与其他
同案犯量刑不平衡,
二审法院可以
改判。
2、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
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
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