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的
医疗过错判定依据是什么?
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定依据是鉴定结论。
1、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
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卫生
行政部门移交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
当事人预先缴纳
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