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共同到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
结婚证和有效
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
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
(四)至
(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
协议离婚时要求按照规定双方签署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
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通过
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离婚流程怎么走
【温馨提示】
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
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点击咨询,本站的
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