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30万的房产,男方没有
家暴出轨等过错,
离婚时却只分到2.8万,这是怎么回事?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总价在170多万,其中首付款100多万是女方母亲
出资的,剩下70多万由夫妻两人一起
还贷。
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男方为了讨好女方一家,约定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登记99%的份额,男方仅登记1%的份额。
婚后三年,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又经两年
分居生活,女方向
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该案经过
一审、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产价值的1%给予男方补偿款,扣除相应贷款后,男方仅分得2.8万元。
那么法院做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依据: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人说,法院这样判不公平。
对于该套房产,女方母亲出资100多万,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房屋登记男女双方的名字,婚后双方一起
还房贷,该房屋应当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离婚时男方只能得到1%的补偿款?事实上,一审法院也认为男方仅分割1%的房产,与其对房屋贡献不符,有失公平。
但是,夫妻双方在房屋上登记的份额,属于夫妻双方对
共同财产的约定,即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该套房产,男方将自己名下份额登记为1%,女方为99%,实际上已经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有房屋的协议,男方在两人感情尚好时许下的承诺,确属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依法分割该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