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一般人身标准进行
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实际产生的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等;
2、赔偿主体有小孩及其
法定监护人,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