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职责履行后可以通过协议或指定的方式
变更监护权。
《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
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