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滚梯受伤的,如果该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其负责;如果该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受伤属于
意外事件的,则他人不承担责任;若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