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质押的债权有:债券、存款单等,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等,当
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其
债务的时候,
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