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的
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对
工伤等级的结论不服的,则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