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
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