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
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
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