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补证的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其他
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复议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行政复议
案卷卷内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2.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3.破损文书,应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