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
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应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立案以追究对方的
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
当事人有
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
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
但是,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
自诉中,对方是否构成
犯罪应由
自诉人负责举证,对于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自诉前,应尽量与法院沟通,争取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如果法院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坚持自诉的,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
2、《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