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案件侦查审判完毕后,对追缴回的款项,按被集资人的集资额比例,扣除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费用后的余额返还给被集资人。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
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
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
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
债务以及
罚金、
没收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