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