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
民法院,
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
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
行政赔偿检察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3、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