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隶属
刑事诉讼期间对
犯罪嫌疑人的临时
强制措施,只要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按流程解决。 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议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