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选择对其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定是已经破裂了的,法院认定已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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