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1、做好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
除名、辞
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处理因履行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
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