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想确定一个
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证据进行审查: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
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
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
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
虚假的证据。
二、不认罪又没证据当然不能够将
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或者更加准确的来说当事人在没有被缉拿之前,根本就不存在着认罪不认罪的这种说法,认罪是基于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给
羁押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羁押当事人是严重的程序
违法,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