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股东资格的条件是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撤销股东资格应当通过
股东会决议,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出资,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
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