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
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行政机关。
2.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点:
(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举证置于同等地位。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
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
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被告举证内容、时间、程序、都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
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5.第三十八条 在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