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
债务人财产调查,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七条 作为
被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
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
转移财产等逃避
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
出资人有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2.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
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