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即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而如果是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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