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有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审限可再延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
羁押的第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
立案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