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
公共财产,应当由
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2、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
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
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