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身份证 (四)通知
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