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首和
立功可以叠加使用的。根据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而如果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多个
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
基准刑。所以,如果
当事人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在量刑叶可以叠加使用,分别根据自首和立功情节确定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数量,然后再相加予以确定
宣告刑。
2.《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4.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从犯、
胁从犯和
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
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
刑罚,再依法实行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