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是存单上载明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如果
质押人与
质押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
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