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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
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观点:
1、无
过错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
人损害,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2、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3、
过错推定原则。
认为产品责任既非
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
过错推定。
4、二元归责原则。
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实际处理的时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