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
医疗过错的
赔偿没有具体标准规定谁配的多。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法律规定的
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