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
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
担保人自身的利益,
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
债务期限。
1、对
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
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
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
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
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规定有
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公布的第12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
担保物权的
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
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