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
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
家属到场。
四、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
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
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