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修路占用农田都必须补偿,除非所占用的农田属于集体的,而且是国家补贴修建的乡村道路。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和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
分配比例。 由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
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是一种集体收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来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和贡献无关,因此,不存在所谓收益分配中的
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同时,考虑到
集体土地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时,该土地上的
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虽然该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按照补助及土地投资的增值补偿,但这些都是属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所理应获得的补偿。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
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