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
婚假、
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
工资照发。
2、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
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
结婚或职工的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
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