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
监视居住条件有: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